因在微信群随意发布了某上市公司的研报,方正证券违规吃警示函,未对上市公司研报进行合规审查

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号
[2020]2号
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研究所证券分析师郭丽丽在客户微信群发布了某上市公司的研究报告,你公司未对该研究报告进行合规审查,也未根据公司制度由合规质控人员对所发布研究报告的微信群进行监督,上述情况违反了《发布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的规定。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0年1月10日
关于对郭丽丽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来源: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3号
[2020]3号
关于对郭丽丽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郭丽丽:
经查,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对你在微信群发布的某上市公司研究报告进行合规审查,也未根据公司制度由合规质控人员对所发布研究报告的微信群进行监督,上述情况违反了《发布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证券分析师,未将该研究报告提交公司进行合规审查,也未根据公司制度提请公司合规质控人员对微信群进行监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请于2020年1月14日上午10点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0年1月10日